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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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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正式把接受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称为共产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3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篇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1959年印发过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在当时的情况下,条例起到了党员权利保障的作用,但是将近10年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进行,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要求对原来的条例进行修订,这样中央在2004年9月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五章、38条。中央为什么要制订这么一个条例?党员权利又有哪些需要保障?保障的措施和责任追究又哪些规定?我们今天就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辅导。主要就讲这三个大的方面的问题。

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为什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就是讲这个必要性。在讲到颁布实施这一条例的意义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指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大家注意,这里用的是“党内法规”这么一个专有名词,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段话虽然讲的是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意义,但也表明了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原因所在。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关于当前的形势,我们可以从世情(世界的情况)、国情(国内的情况)和党情这三个层面来看。

从世情上看,进入21世纪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这种发展的、变化的和竞争的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党的建设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和考验,而我们党应当如何应对?我们必须准备观察世界风云变化,应对国际局势,沉着应对各种危机和挑战,趋利避害,掌握主动,紧紧抓住、充分利用、努力延长本世纪头20年这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一个好的国际环境,这是我们讲的世情。

从国情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我们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么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对我们当前社会处于什么样一个阶段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个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发展的任务和压力十分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些多样化也预示着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这么讲,国内形式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句是“发展明显”,另一句是“问题不少”,而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分配问题、社会公平问题,都需要全党的努力,也就是说国内形势发展也需要我们全党做出努力加以应对,这是我们说的国情。

再来看党情,党内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队伍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党员大幅度地增加,干部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我们倒不是年轻干部有多少不足或多么不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年轻干部来讲,在理论和实践当中有不够的地方。这些不足从个人的经历来讲,一是对于党的历史没有切身体会,对我们党1921年建党到1949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段历史,对于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取政权的历史并没有切身的体会,也就是说对我们党把这个天下打下来是多么不容易理解得不那么深透;还有就是对于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残酷性也没有切身的体会,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政党、政治虽然也给人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选举的东西,但从本质上来讲,它还是维护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对这点来讲,有些年轻同志也不是有很深的体会。对于这些不足,这次我们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这样概括的: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素质和能力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还不适应,这主要是讲了我们的党员干部的素质问题。还有一个不够就是一些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也许党的执政成效,必须引起全党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这是我们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概括的党内所存在的问题。

由以上的世情、国情和党情分析来看,这些都给我们党执政提出了挑战,我们全党必须通过加强自身的建设来应对这些挑战,那么加强党的建设也包括加强我们的党员队伍的建设,党的领导干部素质提高的建设,也就包含着调动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而要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就是发展党内民主,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会议指出了党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和三大任务,全面总结了党执政55年来的六条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个能力,概括了“五个以”的指导思想和“四个成为”的总体目标。对于我们全体党员来讲,认真学习贯彻这次全会的精神,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们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也需要我们全体党员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全党的凝聚力,也就是说,也需要我们有一个前提,就是要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就是十六大所强调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于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要求推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就是要围绕着“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来加强党的建设。

当前我们党面临的三大任务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我们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有了这三大任务才有了我们所强调的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也就像文件里所强调的,这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只要不断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保证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五大能力是: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诙谐社会的能力;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通过这五大能力的建设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四个成为”的总体目标。

这“四个成为”的总体目标分别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应该说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历史性课题,但是我们在这里边强调,这个执政能力建设是从全党的角度来讲的,就整个党而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是和党的根本任务相联系的,党的执政能力集中体现为我们能不能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能不能担负起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强调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从我们党的全局性角度、从我们整个党而言的,而最终是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的执政能力上,这就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提高作为党员个体的能力。而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作为党员个体的能力,就应该把行使党员权利作为发挥党员积极性、主动性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作为党员来讲,没有一种动力,没有一种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也就没有你素质提高、能力提高的内在动力。所以作为党组织而言,也要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这应该是执政党意识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要求。

(三)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事实表明,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什么时候有了党内民主,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对于我们党而言,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始终面临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这里面讲到的问题就涉及到党内民主和党员权利的关系。

“民主”最早是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早使用“民主”这一概念,讲的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到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代表人物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都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学说,奠定了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理论,并成为资产阶级政党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有利武器。也就是说从民主的本源来讲,它是指一种制度,也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学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也十分重视民主问题,1945年黄炎培访问延安时问毛泽东,中国的各个历史朝代都没有跳出先兴后衰的历史周期率,这个王朝上台了,统治没多长时间又被别的王朝取代,他问中共能不能跳出这个“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当时毛泽东就跟他讲,“我们能。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情况下也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把民主和社会主义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民主和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这个出处大家可以看《邓小平文选》2卷的168页。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个出处是《论党的建设》的第318页。刚才我们讲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民主的理解、强调和重视,在历史上,共产党人不仅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而且也强调了要在党内实行民主。虽然说民主是一种制度,但也要把民主的原则性规定、制度性规定应用到党内。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就强调要摈弃布朗基派为代表的一些工人政党、宗派等密谋的性质,就是说不能采取宗派的密谋的这种组织原则,而实行民主的原则,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个出处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的第200页。列宁在建党过程中也强调,“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会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这是在《列宁全集》3卷的第191-192页。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它也是强调党内民主问题的。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所做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中,就有一节专门论述了党的民主问题。他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泼,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

讲以上这些就是为了说明党内民主和党员权利的关系。我要先讲一下“党内民主”的定义,通过了解定义,大家就能够体会到党内民主和党员权利的关系。所谓党内民主就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社会中的,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的、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这就讲了党员的权利,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说要保障党员的权利就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权利。这个权利意味着:一个层面是党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党员是党的主体,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党员权利的平等也就意味着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决不允许有超越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组织或家长式的人物存在。第二个层面是党的组织结构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政党是由各种机构和组织体系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和体系是不是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是判断政党的特质的有效尺度,现代政党的运作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有了这种好的民主的运作形态,党员的权利才有一个实现的载体,这些载体具体体现在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制度,比如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第三个层面是运作形态是民主的,党内民主除了良好的制度,还要有党内的民主运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有效必须要有民主的运作。如果没有民主的运作,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也就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性保证。这种运作包括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等。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党内民主是决定共产党永远走在时代的前列、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因素。我们发展党内民主既不是口头上的,也不脱离了民主一般原则的,更不是打着民主集中制这种旗号行个人专断之实。当然我们的前提是民族和集中统一,在民主集中制实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领导者打着民主集中制这种旗号而行行个人专断之实。所以我们说要发展党内民主是实实在在地将党员的权利交还给党员,将领导者过分集中的权力交给党的组织,在党内生活中由党员当家作主。列宁就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这段话在《列宁全集》14卷的第249页。党内民主是共产党一产生就要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我们入党都是自愿的,我们加进来是要发挥党员作用的,而决不是单向的来受命于上级的。所以说发展党内民主是党 的一项政治原则,是党的政治生命。在历史上我们之所以出现“家长制”、“一言堂”的现象,除了当时的具体历史环境之外,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把党内民主看作是一项政治原则,没有把党内民主看作是党员的权利。如果只是把党内民主界定为一种作风,广大党员只有义务,党内事务只是少数“家长”所把持,民主的权利只有等着他们恩赐,党业就不能发展了,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停止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党内民主的理念从这种恩赐式的民主中解放出来,还党内民主以本来面目。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党员权利,所以我们说要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保障党员权利。

(四)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前面讲了,党内民主是共产党的本质特征,也是共产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很难想象在一个现代化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一个政治组织能够离开民主的原则去壮大、发展,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讲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我们要强调的是,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发挥得如何关键是看党员权利发挥得如何,也就是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党员这种民主权利的发挥,党内民主就没有基础了,所以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让广大党员说话,而且还要保证党员有权决定党内的重大事务。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以往对于党员的权利规定得是很详细的,比如《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这些规定包含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包含了充分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包含了监督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很详细的,应该说各个方面规定得也都是很完善的。此外,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还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面强调了一点,如果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是违法犯罪行为。1994年我们党又制定并在1995年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应该给予的惩处。一般地理解,《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内又对保证党员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就不应该有权利不够、保障不够的感觉。但实际上,有的时候和在有的情况下,我们党员应当享有的这些民主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比如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履行其它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知道党内的一些重大情况,但往往我们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有些情况并不了解,虽然从组织原则上来讲,党内重大情况通报是有个层面的,要从上而下再到基层,但有些问题不是非得通过这个层面了解,在这点上我们确实有感到不够的地方。如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决定权就更谈不上了。至于我们说到的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还有揭发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党员由于反映问题而被抓、被打甚至被判刑的情况。这里边的关键就是党员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就是说你仅仅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但是权利怎么保障,或者侵犯了党员权利又怎么惩处这个方面可操作的东西我们以往注意得不够,也就是说对于权利保障不够,也就是说党员的权利行使不够,党员在党内的权利行使的主体地位不够。

长期以来,党内的权力配置结构并不科学,某些领导干部用党员授予的权力取代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把自己的工作职权当作特权,这是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根本性原因。为什么有些党员反映问题自己权利反而受到侵害,就因为他在党内这种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落实,而往往给人的感觉是领导干部在起主体地位。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要求它的成员必须以服从组织为前提,但这种服从决不意味着剥夺党员权利的主体地位。这样以机制的力量切实保证党员的主体权利,同时以机制的力量限制党员选出的某些领导干部的权力,这方面我们在有关制度规定上还很薄弱。如果只停留在党员参与而不是拥有对党内事务决策的权利,这些权利仅仅由少数人来行使,所谓党员权利的保障都是空的。这是很明白的道理,广大党员就不可能感到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就不可能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甚至不可能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说到底是科学的配置这种党内体系,要把本来应该属于党员的权利交还给党员,由党员直接或间接地觉得党内的各种事务,这个权利是必须得到保障的,党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因此,当前首要的是要在权力配置上完善这些制度,体现党员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在具体实践当中就要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清楚,每一个党员都有依照《党章》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剥夺的。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的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的结果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应该让大家知道。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要善于听取反对的意见。党的上级组织做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时,一定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与广大党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向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充分讨论,使之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人,不管是谁,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要对敢于坚持党员民主权利的人大张旗鼓的进行表扬,要让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人受到应该受到的惩处,特别要对个别打着维护党的利益旗号、实则维护个人特权利益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人坚决惩处。而像上述我们强调的这些规定,就需要我们全党有一个明确的东西,这就要求我们制订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下面给同志们讲第二个大问题。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前面讲了我们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这么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那么这次我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呢?在这次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部分,对共产党的权利做了八条规定,大家可以看条文,这八条规定同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是统一的,实际上是对党章八项权利规定的具体化。我们分开来看。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这是我们党员保障条例所规定的第一项权利,这段话在党章里也是有规定的,在这个里面具体化了。这段话包含了党员权利的三项内容,也就是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条例对于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我们先看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党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党员要了解党内情况,对党内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其前提就是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我们再来看,党员有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这是一个具体性的规定。党的文件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党内所有的、正式的、重要的、以文字形式所表现的,比如章程、准则、规定、条例、意见、细则、通知、报告、讲话等,象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党的文件是对党的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对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重要任务的部署,是对党的各项工作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的规矩,也是对党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重要内容。只有让党员阅读党的文件,才能使党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领会党的精神,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图在实践当中贯彻落实。只有看了党内的东西,才能知道党内的情况,才能进行思考和决策。所以我们说,党组织应该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要保证这一权利。

我们再看,共产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入党是要求进步的,要想不断发展进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主观能力,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入了党,要提高素质,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加强学习,也就是毛泽东当年在延安给我们提出的,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也是不可忽视的,党组织要为党员的培训创造条件,要有计划的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党员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然我们也要强调另外一个方面,党员也要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参加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也就是说要有一个服从安排的前提。这是我们说的党员的第一项权利和怎么保障这项权利在文件当中所做的规定。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在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这是条例的第七条的规定,也就是党员在党章中第二项权利的具体化和展开。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党员有权参加关于党的问题的讨论。应该说我们的党章或者说这次的条例,对于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说给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一个说话的机会,一个说话的平台,允许在党报党刊上有权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我们先看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制定党的政策、党的主张、体现党员的意志的基本形式,党的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成功与失败。所以毛泽东早就告诫我们党“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讲了政策和策略的重要性。既然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要制度正确的政策,才能实现有效的领导,要想制度正确的政策就必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就是说让广大党员参与,或者说参加、决定。所谓决策的科学化是指在党的决策过程中,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决策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发现问题,确定目标入手,经过拟订方案、审定方案、决策实施、监察督促、追踪决策等依次递近的必要环节尽量的减少决策的失误,这么一讲大家就明白了,就是说要尽量减少决策失误,需要靠大多数人的意志、决策,而不是少数人的,这就是我们说的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的民主化是指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发动广大党员和群众参与制定决策的活动,也就是说让大多数人来参与。通过决策的科学化,从程序上保证决策的正确和有效,而通过决策的民主化,使决策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的意愿,得到群众的支持,保证决策的正确和有效。这是我们所强调的为什么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实际上就是要求党员有权参与党内的决策,或者说党员决定党内的决策。我们说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不是党内少数人的事情,也不是党的各级机关领导干部的事情,而是广大党员通过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制定的政策,这也是我们强调为什么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什么有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果连讨论都不让参加的话,又怎么体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呢?因此,必须使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自己对党的政策看法,为党制定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我们再看规定里党员享有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权利。让广大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这条的规定提供了这样的平台,也就是说要参加,要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宣传党的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发表自己对党的政策问题看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党员参加对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讨论中,党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不需要经过所在党组织的审阅和批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的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我们强调个人向党报党刊投稿,可以不需要党组织盖章,但是也不是说发表的言论和意见是随意的,必须要以党性做保证的,这也是我们所必须强调的。

为保证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对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这一权利的行使,从组织上来讲,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和形势的需要,组织上要引导党员参与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组织有引导的作用。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一方面的问题时,应该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党员。比方说,我们马上要进行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那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和达到目的是什么,在这些问题上应该同广大党员通气。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当然我们说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对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严格的纪律,这是我们党的纪律所要求的,任何人不得以参加讨论为借口,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和观点,不得公开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在党的保密制度规定范围之外公开讨论,这我想是作为我们广大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党员是加入到党的组织中的,是面对党旗宣誓要遵守党的章程的、遵守党的有关规定的,也就是说是有组织的人,那么有组织的人就要有组织原则,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的规定相抵触的言论,更不能有这种行为,这是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的、纪律性的要求,我想这点大家都是很清楚的。这是第二个权利。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条是强调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条例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就象我们前面讲的,我们党有两大历史性课题,有三大历史性任务,有五大执政能力的提高,还要达到一个党的建设的总体目标,这么繁重的党的自身建设的任务就需要靠广大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是对党组织和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如果我们强调党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话,那么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应该作为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样的规定是由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决定的,党的性质要求党的工作符合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民主集中制要求党在做出决策时,必须在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因此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就成了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我们党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怎么才能最广泛的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呢?这就需要我们广大党员献计献策,也就是说需要我们党员在工作上提出意见和倡议。

我们说共产党员在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的。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一般来说是要先通过党的基层组织来反映这个问题,我们常说要按照组织程序,就是说要先通过自己所在的基层组织来反映,并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通过组织一级一级进行反映,当然我们也说在特殊情况下,或者说党员也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组织来提出自己的工作建议和倡议,这也是党员的权利。

条例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做出规定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表现在:它有利于的党的性质和党的组织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如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也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有利于推进党的工作。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集体上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不言而喻的,党的任务的完成,党的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我们每个党员,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倡议。从组织上来讲,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这也是我们条例里规定的。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或倡议应该认真研究,合理的就应该给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还应该给予表彰。这是我们条例里强调的第三个权利。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陷诬告害。

这是对于我们党员第四项权利的一个展开。这条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在组织原则上,对于违反党的原则的领导个人进行处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对于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党要有生机,还要保持肌体健康,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

我们先看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作风之一,也是我们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的有利武器,如果说我们广大党员对党内,包括党的有些组织和某些党员,在某些问题上有缺点、错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长期下去,党也就没有生机了,也可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这样做,也是党员不负责任的一个表现。所以在这条规定中就强调,党员是有根据地批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权利的。这里主要还是强调了党员作为批评的主体,批评客体或者说被批评的对象是没有限制的,是任何党组织和任何个人,而不是有的党组织和有的个人。我们在这里也强调党员批评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不能采取私下议论的方法,更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反映问题,但是也要明白这些问题不应该是无组织、无原则的,甚至是非法的,道听途说的,无中生有,污蔑陷害,而是要实事求是,要有根据。这里我们还有强调一点,在一定的条件下,党员也可以用这种信件的方式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但应当说明是,对党组织的批评信件应寄送被批评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批评信件应寄送到被批评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作这样的要求是更有利于发挥批评作用,达到批评的目的,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散发。

我们在看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这也是我们党员的权利。在检举、揭发的形式上也可是是多种多样的,在形式上可以利用写信的,也可以当面向党组织反映,这都是党员的权利。这里我们要强调,在揭发违法乱纪的事实时,只要确有其事,确属违法乱纪行为就可以揭发和检举。

党员还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职不称职的干部,这个要求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党员有权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予相应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这是帮助、教育和挽救违法乱纪党员的重要方法,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威严的重要措施,只有这样做,才能威慑和教育其他党员。只有对违法乱纪的这些干部撤职,才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这样不仅对不称职的干部是一种解脱,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党的干部原则和党的干部路线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激发干部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我们说的第四项权利。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这也是对党员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党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党员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还有权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这条讲了党员选举权的问题,党员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实际上是对这些权利的规定。

我们先看表决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需要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的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都有这种权利。这种表决权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政权集中的重要形式,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在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应该要看到自己的一票投出是很不容易的,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应该要珍惜。

我们说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能剥夺。我们要强调的是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一定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和委员会都要以选举产生,都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我们说从党员权利的层面上来讲,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的基本要求是: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被选举人情况,要求改候选人、不选任何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个别需要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人选举的同意。为了保证在选举中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章还对选举的办法作了规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如果在选举中出现了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应该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政委员会审查批准,最后要正式宣布执行。我们强调这么多权利,不是号召广大党员在投票一定要怎么样,而是说作为我们一个权利性的规定,我们应该是认真执行的。这是党员的第五项权利。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条例这条强调了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鉴定时,应该和本人见面,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于共产党员享有的这项权利的规定是党纪处分和党员鉴定工作正确进行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不能背着党员本人或其他党员的,是要充分听取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这是为了维护党员正当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和防止在党纪处分的工作和党员鉴定工作中出现冤假错案问题,也是使鉴定或受党纪处分党员受到教育的重要方法。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强调了在受处分或鉴定是本人应当怎么做,本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因为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处罚的规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的评价,是党组织的党员全面考察的依据材料,也就是说我们强调的两个定义指出了处分或鉴定对党员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党员个人有权申辩。一方面体现了共产党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共产党的行为都是公开的、民主的行为,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作出决定,表明党行为的公开性;但另外一方面也表明,这不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一个组织行为,作为组织行为就要求我们作出处分或决定时,必须通过支部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才能生效。既然是一个公开的组织行为,本人当然可以象其他党员一样发表自己的看法,为自己进行申辩,向组织说明情况,这样才能最终达到一个实事求是的目的。从组织来讲,值得注意的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以及其他党员为之所作出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也要向本人说明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服口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也不能进行追究,因为对党员来说这也是一项权利。这是对党员来讲的第六项权利。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很重要的一项规定。条例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权利的规定,是我们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挥党员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我们先看,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这是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组成的,这是党员的共性,但是由于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是有差异的,所以往往会对一个问题,甚至对党的这项决议和政策产生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正常的表现,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制定的,党员中的少数对政策有不同看法也就更容易理解了。党组织一旦就某一个问题或事件按照法定的作出了决议和政策,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党员个人必须坚决服从。党员必须首先要服从,必须要坚决执行,这是保障党员有令才行、有禁即止的基本前提,否则如果因为个人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就可以不执行的话,必然会使党组织涣散、纪律松懈、战斗力削弱。也就是说每一项决议出台是,党员都不执行、不采纳,这就会导致我们党力量的分散,当然也就无形中出现了我们所说的分散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对于个人来讲对党的政策和决定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

规定里还提到,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规定又是要求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强调了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正常途径,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可以使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对党员个人不同意见,对组织作出的决议、政策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孰是孰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谁错了谁纠正。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都不应该强迫党员放弃自己的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保留是权利,就不能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或作出决议的党组织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确实错了,就应该实事求是,勇敢纠正,也不能掩盖自己的缺点。这是我们讲的党员的第七项权利。

(八)《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当党员受到委屈、不平等对待时,党员的权利如何行使。这里强调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条例里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做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在党员权利上作出的重要保证。

我们先来看,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这个权利。请求即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给予支持、帮助和调查的权利;申诉是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错误,受到组织审查和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和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或定性不准、处理不妥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权利;控告是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的行使就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是有前提的,请求权是在党员得不到本级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时行使的权利;申诉权一般是在党员认为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处理有问题时向上级党组织申诉的权利;控告是在党员认为自己受到冤枉的时候,行使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党员把自己的请求、申诉和控告还反映给本级党组织,那就达不到理想的目的。

我们还强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的,就应该及时予以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请求,也要耐心解释,应该进行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这些都是应该的,也都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党组织对于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作出的答复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事,要以党纪为准绳,要以事实为根据,要及时、恰当处理。如果党员得不到上级党组织及时、负责的答复,也有权利要求上级党组织给予负责、及时的答复。这是党员的第八项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

上述我们讲的这些权利,都是党章赋予的,这次在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里具体化并展开。因此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逐条认真学习和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作为组织来讲,党的任何一个组织直至中央,也都没有权利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这是我为同志们讲的第二个大问题。下面我们讲第三个大问题,也就是最后一个问题。

三、党员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问题

应该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一种法规性的文件。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这里的全党包括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本身,一方面是党员个人,和党员个人的权利是紧密联系的,所以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另一方面同志们还要注意我们这个条例强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就需要组织采取措施,组织应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我觉得党章已经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这项规定应该说是非常好的。这个条例强调的是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所以对于我们来讲应该认真学习怎么保障的问题,也就是说组织上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保障党员权利,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予以追究。就这个问题我们讲三点。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第一章第四条作了规定,就是说党员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为坚持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员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党员生活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体现,而享有权利又是履行义务的保障,两者是不可分的。事实上来讲,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每一个党员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所以在我们条例里也强调没有特殊党员,就是说没有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党员,也没有只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党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义务在我们的党章里做了明确的规定,也写明了作为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八条。这八条是:

一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是党章对八项义务的明确规定,我们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写出,但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采取措施,有效地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对于组织上采取什么措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了一个原则, 就是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党员享有特权。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我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第三章做了十五条具体规定。

比如党员的第一项权利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那么在保障措施中的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就强调党组织应当为党员行使这一权利创造条件,有了一个具体规定。

党员的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有权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三项权利是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那么在这次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第一章中的第十八条就规定,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问题的讨论,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能歧视。这个规定也是很具体的。

党员的第四项权利是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处分违纪党员。在权利保障措施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就具体规定了如何保障这一权利,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乱纪和不正之风做斗争,而且还规定的很具体,对揭发、检举人,揭发、检举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揭发、检举材料转个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被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在文件中还强调,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该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这也是保护性的一个方面,而且在保障措施中对什么是重要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重要问题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励,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大家要注意发展新党员也是重要问题。作为党员来讲,利用揭发检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纪律、依照法律严肃处理;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党员的第五项权利讲的是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条例的第21条规定,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作为组织上来讲,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地行使,也就是说,不能有意地、或指定地干预党员投票;在选举的时候,也不得阻挠有这种权利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来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党员的第六项权利是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保障条例的第22-26条做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述,对于党员的申述,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党员的第八项权利是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方面遇到重要问题的时候,需要组织上的帮助,有权向本人所在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保障条例的第26-28条就规定,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展开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对于企业、农村、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三)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保障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怎么追究呢?保障条例的第四章第29-35条做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二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三是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四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五是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六是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七是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如何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们今天讲了三个大问题,一个是必要性,一个是内容是什么,还一个是这些权利该如何保障,权利受到侵犯又该如何追究,这三个方面也基本上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篇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6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B)规定的各项权利。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A)范围内活动。

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A)为根据。

A.事实B.党章C.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党员有权阅读(D)的党内文件。

A.所有B.不涉密C.和职务级别相应D.按照规定可以阅读

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A)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A.政策和理论B.方针和政策C.制度D.所有

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B)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A.新闻媒体B.党的会议C.党的内部刊物D.党报党刊

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D)。

A.批评和建议B.批评和意见C.建议和意见D.建议和倡议

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以(D)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A.建议B.质询C.书面D.口头或书面

9.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D)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A.所在党组织负责人B.同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纪委D.上级党组织

1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C)。

A.党内警告B.诫勉谈话C.批评教育D.通报批评

1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A)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A.合法权益B.正当权利C.规定权利D.应有权利

1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D)决定相反的意见。

A.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C.部门领导D.中央

1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C),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A.说明 B.讨论 C.申辩 D.反驳

1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B)。

A.认识 B.素质 C.能力 D.水平

1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C)。

A.越级反映B.公开反对C.声明保留D.提出不同意见

1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C)。

A.符合党纪条规 B.以法律为准绳 C.实事求是 D.以事实为依据

1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选举采用(D)方式。

A.举手表决B.口头表决C.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D.无记名投票

1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参加相应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D)手续。

A.申请B.报告C.委托D.请假

二、判断:

1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X)

2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X)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原所在党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正常行使。(X)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及时受理。(√)

2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2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2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X)

2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义务行为的处理可以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2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2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29.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阅读所有的党内文件。(X)

3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3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3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3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3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中央纪委解释。(X)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考题篇3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1X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 的通知》(中发[201X]19号) 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 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附送:

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2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了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同时,随着新《准则》的实施,废止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2个“不准”的执行,既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压线”,更是人民群众心中的“定心丸”。一方面,惩治贪污腐败,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新《准则》的出台,是党中央多年反腐倡廉斗争的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从而在更广的领域和战线上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起到监督和查处的作用。 另一方面,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新《准则》52个“不准”的出台,让百姓看到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信心,让老百姓吃下了“定心丸”。不可否认,那些贪官污吏犹如害群之马,不仅给国家建设事业造成巨大的缺失,也严重伤害了百姓的感情,更让党员干部队伍集体为之蒙羞,抹黑了党员干部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无不恨之入骨。52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的言行进行了祥尽的严格要求,从衣食住行到待人接物、从身边亲人到亲戚朋友、从8小时内到8小时外,等等,可以说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还起到了警示、教育和保护作用。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是社会建设进程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廉政准则》52个“不准”,在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的同时,也让老百姓看到了党和国家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52个“不准”,必将在推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发挥巨大作用。

学习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一个社会保持生机活力、实现发展进步的重要条件,是一个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履行执政使命、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学习,提出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应深刻认识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的重大意义,并以学习型政党建设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建设学习型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是物质的丰富和人民生活的富裕,更重要的是人的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这就需要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比较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机会,使人们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建设学习型社会是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使社会成员在各个年龄阶段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自主学习的条件。这必将推动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

一是改变教师是唯一权威、课本是唯一知识来源的局面,把学习从专门的教育机构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二是改变“学龄学习”的传统观念,实现从阶段性学习到全程性学习的转变;三是改变传统的知识传授方式,形成网络化、一体化的教育体系和开放、互动的学习机制。 建设学习型政党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我们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对学习型组织这一现代管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这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外形势面前,只有联系实际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学习,我们党才能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这是我们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一个政党的学习能力,不仅是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源泉。建设学习型政党,可以为党的建设带来知识、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等各个方面的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再次,这是我们党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党所处历史方位的变化,党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加强学习,就难以有效应对各种考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发挥好学习型政党建设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学习型组织是学习型社会的基础,学习型社会建设离不开各种组织的“学习化”。建设学习型社会,需要通过建设学习型政党来引导和推动。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带动各种学习型组织建设。通过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的“学习化”,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二是以良好的党内学习风气激发全民学习热情。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学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良好的党内学习风气,使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热情,实现人人学习、终身学习。三是建立健全保障学习的长效机制。完善投入机制,整合教育资源,丰富教学模式,健全培训制度,保证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和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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