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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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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及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甘肃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甘肃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省住建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 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建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省住建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在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 90 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 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 80 分(含)至 90 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 60分(含)至 80 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 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

 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30 日内会同省住建厅一次下达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于省级预算批复 30 日内下拨市县。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已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发展改革系统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指导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报送本市县绩

 效评价报告,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及时报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州),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年度预算安排紧密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0〕41 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 号)规定,结合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更好发挥作用,需要结合住房保障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进一步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明确支持重点。聚焦城市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完善覆盖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突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支持。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优化支出方向。整合支持内容,将原来公租房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和新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出,整合设立"租赁住房保障"支出方向,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发放租赁补贴,以及与住房租赁发展相关的支出。同时,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需求,仍将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任务继续支持。

 (二)理顺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住建、财政部门的责任,确保资金有效执行,项目有序推进。避免重复支持,强调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与协调,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三)加强资金管理。继续采取因素法分配,调整优化 因素及权重等设置,明确各项因素的数据来源。将绩效管理 的内容纳入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 不再制定单独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引导激励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转移支付资金名称。根据共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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