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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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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方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开展和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了一些签订聘用的人员。接下来就不妨和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局部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方案确实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开展,可以通过购置效劳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方案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那么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根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承受社会监视。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那么,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方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当,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方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方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局部,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方案,监视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方案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方案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方案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方法#e#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根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根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那么。第四条

  聘用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根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那么,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根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达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那么,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局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方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存。再次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连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方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局部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根本养老金统筹工程

  (一)根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

  (二)根本养老金包括根底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局部,根底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根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根底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根底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根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根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根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视

  第十九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根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

  承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六章

  罚那么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根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方法函[1995]8号1995-4-5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方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视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

  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二、录用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

  (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

  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

  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期限、合同管理规定

  (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三、编外人员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

  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编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第十条

  编外人员程序:

  (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将移交情况及建议意见书面告知人事科。人事科在接到用人科室意见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②医院以垫付或代缴的各类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若编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相关材料。

  (五)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

  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者,应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后离院;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脱离劳动关系;且应在离院后15日内来院办理各类保险接转关系。逾期所带来的个人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四、编外人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工资统一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工资组成。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不享受医院有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编内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能级管理,按月发放,由各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等次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缴纳。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编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工作期限每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基本工资提高50元。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政治待遇及学习培训、职务职称竞聘等;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七条

  提倡在岗职工(含编内、编外)晚婚晚育;结合科室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提倡大(中)专、本科毕业来院5年、硕士研究生来院2年后有计划生育。

  五、培训

  第十八条

  为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经常举办

  各种教育及培训班,指定参加的编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医院为编外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编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职称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进编外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1、医院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各项业务工作的规程及制度;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办事程序及要求。

  (二)在职培训。编外工作人员须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各项业务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专业培训。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岗前培训机会。根据本人的表现及业务需要,可选派到院外进行进修学习,接受专业训练,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本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理论、实践操作考试等,其培训、考试的成绩列入考核、续聘的依据。

  (四)为提高编外人员提升自我素质的主动性,鼓励编外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参照医院在编人员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岗位比例等标准,通过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提高岗位津贴及工资标准,但考试及相关费用自理。

  (五)职称晋升及考试,执行国家、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

  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比照在编职工做法,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负责(与月绩效工资挂钩、包括三基三严、临床业务技能、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等)。用人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本部门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报人事科;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与是否续聘挂钩),定期考核按照医院统一

  安排组织。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安排。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1、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作风优良;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化;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明显存在失误、失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注意廉洁自律,败坏医院形象。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平时考核称职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70%、不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40%。每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连续2个月被评为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提出警告,并限期1个月改正。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次年优先参加外出的进修学习培训,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的续聘考核管理

  (一)人事科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科室及本人(即合同到期人员)。由本人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对本人进行客观评价后交到人事科。

  (二)人事科再次收集情况汇总后报院长。本人提出续聘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全体职工对该同志工作表现及是否同意续聘进行投

  票,同意票数达到投票总人数的80%及以上,医院再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该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其在合同期限内德、勤、能、绩、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及无记名投票,做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的总评定结果。

  (三)上报考核结果,并附会议纪要。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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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厅属事业单位编制外,经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用或招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员请示并填写《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与X处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正式聘用。

  第五条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聘用人员,由人事与X处在《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上盖章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办公室。按照法人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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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采取谁用人、谁与聘用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X授权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岗位应当为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较强的岗位。专业技术性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聘用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服务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人员年龄男、女性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聘用期限为3至5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事与X处备案。

  第八条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聘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九条人事代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发[〔2005]〕135号)规定,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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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由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聘用人员人事业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与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十条年度考核。编制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考核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注考核等次意见并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和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聘用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实际管理,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如在聘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及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厅机关服务中心编制外聘用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聘用、管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和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人事与X处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备案制(登记表、花名册、工资报表)管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待遇。第十二条工资福利。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与X处和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共同审核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执行,用人单位根据基本工资和浮动上限,结合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兑现工资;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福利待遇、就餐标准原则上参照机关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财务独立的,就餐费由用人单位列入个人工资;用人单位财务由办公室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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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的,办公室根据实际办理就餐卡,福利待遇按财务独立原则,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予以办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按财务隶属关系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或委托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编制外聘用人员按规定承担。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1.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

  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第十条

  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

  (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

  (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

  第四章

  管理单位职责

  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批。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

  第二十二条

  招聘。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

  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

  第三十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

  第三十三条

  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4.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

  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

  第四十四条

  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

  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__〕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__〕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第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招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职业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市人社局发布的薪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救助和医疗保险,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实行劳务派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已聘用人员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超过聘用员额聘用的人员,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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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2、良好。年度考核评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评为良好,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得分80以上超过10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评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评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中心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三)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

篇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由我局按《劳动合同法》招聘,依法订立《用工合同》,承担出入境证照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聘用及管理

  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局班子研究决定。

  1.对拟聘用的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和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试、面试。考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考试、面试。考试内容:岗位要求部分由用人科室负责,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内容,由综合科负责。招聘人员原则上按1:3比例考试,择优录取。

  2.对招聘的文职人员要进行严格政审和履行相应的手续。一是聘用本人须向综合科提交政审或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三是已婚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提交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五是本人工作履历,从事文秘工作的,还须提供本人撰写的文字材料等;五是提交体检健康报告。六是已婚女性需提供原籍地的婚育证明。

  3.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负责。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或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向综合科通报。

  4.凡经局班子研究聘用的人员,须建立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根据规定,编外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均要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审核同意并与我局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聘用编外人员由我局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代发工资、考勤管理、以及办理与劳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双方约定》由局里起草文本,各用人科室根据所需岗位的职责、工作纪律、保密规定提出相应要求,提交我局与编外人员签订。

  1.每月10日以前,由用人科室将科内聘用人员履职情况(含工作职责、岗位履职、执纪守纪、月考成绩)以表格的方式送中心汇总核发工资(见附件2)。各科室应认真履职,每月对科内聘用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按时将逾期不报的,影响聘用人员工资领取,由所在科室承担责任。

  2.新招聘的编外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由我局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由所在科室向我局出具书面意见,视情延期,或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的人员与我局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四年4年,一旦合同订立,送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编外人员须由各聘用科室进行岗位及保密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从事电工、保安等工作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劳动部门签发的上岗证。编外人员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资待遇及福利

  第七条编外人员所发生的所有工作费用,从省财政拨付的返还款中支付。编外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在编职工有关的福利待遇。凡正式聘用的人员,由我局按照《劳动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给其岗位工资总额的80%,试用期满签署《用工合同》后发给全额工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根据用工岗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类别,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编外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和完成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考评发放(文秘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人科室提出量化工作标准,明确工作任务;打照人员的绩效工资原则上实行基础工资+计件)。

  第九条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工伤、住院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批准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核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及扣发工资均以每月21.75厅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日加班工资(平常)=(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15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300%

  日扣发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再在我局工作,到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局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州、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由州、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第二十七条编外人员达到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前30日与本人进行谈话,并由“中心”填写《编外人员离岗呈报表》报局领导审批后,报厅政治部备案。

  第四章教育及考核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要以各个时期党的思想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岗位培训、集中教育、个人自学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员工政治教育是指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业务教育是指各个业务部门对所聘用的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属党、团员的编外人员,应自觉参加所在部门所属的党、团小组党、团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团费,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编外人员,由所在用人部门的党小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发展党团员。

  第五章考核、考勤

  第三十三条编外人员须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实行日签到制。不得无故迟到,不得中途离岗。

  第十七条未批准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伪造出勤记录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考核考勤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统计,作为月评、季考和年度总评的依据。

  第六章休假

  第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编外人员休息。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请、休假,原则上须事前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紧急事宜,须电话报告,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编外人员休假,须提前三天写出申请,报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编外人员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编外人员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1.休假因病请假,须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2.有事请假,须说明具体事由。

  3.请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特殊假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编外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二十五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当年请哺乳假3个月以上的;当年已享受了集中休假或其他特殊工种休假,假期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其他未尽事宜,以政府相关法规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我局依照各用工部门提供的加班登记表,按实际加班时间每月计发加班工资。加班登记表由我局设计发放至各用人部门。

  第七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编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不该看的不看。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条编外人员对领用的办公设备要妥善保管、使用,严防丢失、被盗或损坏。用人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第八章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上班在岗时,须着装整齐、朴实、大方,仪容仪表举止规范。

  第三十二条接听各类电话,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雅、谦逊,要使用礼貌用语,做到文明服务。

  第三十三条坚持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写乱画、乱张贴。注意环境卫生,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齐。

  第三十四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拖拉,不马虎、不推诿。

  第三十五条加强团结、密切协作。要以工作为重、顾全大局,宽宏大量、豁达大度,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制造矛盾、不闹纠纷、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共事、宽厚待人。

  第三十六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如实填报家庭情况,联系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遇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要时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随时服从工作需要上岗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不随意窜岗,不大声喧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编外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对受到表扬、嘉奖的人员,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视情奖励500-1000元。

  编外人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视情予以奖励。

  1.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出入境制证工作及系统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2.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业务全面、精通,本年度工作“零差错”的。

  3.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条对编外人员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检讨、解除用工合同,扣发部分或全部工资。有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视其情扣500-1000元:

  1.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

  2.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讨,视情

  扣500-1000元:

  1.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2.受到基层或申请人投诉、举报(每件次),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二条制证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废证的,承担全部证照工本费。

  驾驶人员出公差因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我方车辆责任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和车辆修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用工合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

  2.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如私自为他人或本人制作证照及加注、签注,私盖公章造成后果的;私自拷贝、伪造、修改计算机内的工作数据和程序,违反公安网络管理规定的;未经局领导文核、审稿,私自将工作情况(图文)向外公布的。】

  3.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非因公伤住院超过3个月的。

  4.用人单位认为被聘人员身体欠健康,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

  5.领导巡岗,无正当理由脱岗当月累计5次,全年累计10次的。

  6.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8.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侵吞国家财产,造成

  严重影响的。

  9.业务素质低下,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办公用品、局内资源等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1.一年内累计申请人有效投诉二次(含)以上的。

  12.一年内累计违反甲方相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失职达到二次(含)以上的。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4.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之第七条规定的。

  15.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授权规定,擅自进入不允许进入的信息系统的。

  16.有其它问题需要解除用工合同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2015-05-1515:32|#2楼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逐步多元化,编外人员成为事业单位用工的主体之一。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编外人员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逐步多元化,编外人员成为其用工的主体之一。但是,编外人员队伍不稳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待遇普遍偏低。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问题已不容忽视,这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转变观念,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事业单位中,由于编制的控制,招收录用在编工作人员速度放缓,随着老同志退休,空岗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特殊岗位如保洁、厨师等,编内人员不愿意干,或者有情绪。

  相对而言,编外人员好用,“听话”,工资又低,可谓一举多得。但是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仅仅限于发发工资,编外人员的考勤、奖惩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并未落实,劳资双方彼此心照不宣,你付出劳动,我付工资,仅此而已。编外人员大都是亲戚朋友介绍来的,未履行正常的招聘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有的编~"I-A员是年龄偏大,已达到退休年龄,在用工方面双方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编外人员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单位也喊冤叫屈。另一方面,单位对编外人员用工随意性大,有的基层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但由于工作需耍,不与主管部门汇报或沟通,自行招用临时工,而且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他们认为临时工是我用的,是通过节约经费用来支付工资,与上级单位无关。但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工主体就发生了变化,主管部门陷入被动局面。

  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1.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其实,有的单位编内人员数量充足,完全可以通过转岗培训达到要求,但是由于管理者及编内人员的观念问题,不愿意安排编内人员或者编内人员不愿意在某些岗位工作;确需用工的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

  2.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和招聘方式。不具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上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等。由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按照‘l/厶\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范编外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可以将编外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全权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存档、工资福利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动争议等业务,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非常值得尝试的一种用工手段。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管人不用

  ’,用人单位“用人不管

  ‘。它的优点:一是降低了管理成本。由于事业单位不与派遣人员发生直接的人事管理关系,不必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所以管理费用大大降低。二是用人机动灵活。

  采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人员进出手续及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地办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减人员,用工方式十分机动灵活。三是减少劳动纠纷。由于事业单位和派遣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务或劳动关系,这样,事业单位就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人事纠纷的发生,从而省却事业单位的管理精力,编外人员的相关利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达到了”双赢“。

  4.将编外人员一同纳入职工队伍建设。把编Z]hA员视为职工队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鼓励他们为单位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加强了解、关心爱护编外人员,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要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对一些年纪较轻、综合素质较高、有发展前途的职工,要积极为他们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鼓励和推荐他们参加学历升级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在编外人员中渗透单位文化。文化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理念。文化的价值在于融合硬的组织结构与软的人力资源,整合组织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服务于单位战略目标。加强文化建设,既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也是单位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应把树立共同的价值观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把单位文化渗透到编外人员中去,让编外人员感觉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成为单位成员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不断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每一个编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进一步促进备项单位事业的全面发展。

篇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某某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应聘。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五)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条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某某或办公室有义务接受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某某或办公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考试、体检和考察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消、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或降低开考比例,也可以修改报名条件、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降低开考比例开考,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十九条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招聘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考试,也可以选择其他适当方式考试。考试方式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条某某公开招聘考试,既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命题和制卷,也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命题和制卷。考试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由某某或办公室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应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面试考官一般由3人或4人组成,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由本行业、本专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分值权重,以及从上一环节入围下一环节人员的确定方法、入围比例等,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适时公布入围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办公室批准,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直接考核应成立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第二十四条某某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体检医院应出具体检结论。

  某某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办公室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某某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考察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第二十六条招聘计划出现空缺时,经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可以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最多不超过2次;

  也可以不予递补,取消招聘计划。递补的有关要求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五章办理聘用手续第二十七条经某某主任会议集体研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某某填写《某某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名册》(附件2)和《某某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登记表》(附件3),经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某某应在办公室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后15日内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用人员的入职时间从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某某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秘书、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某某主要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或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纪检监察委员应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某某编外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2.某某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名册3.某某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登记表附件1某某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应聘单位:

  应聘岗位:

  报名序号:

  应聘人签名:

  年月日资格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应聘资格条件。

  审查人签名:

  招聘单位(章)年月日备注说明:1.报名序号由招聘单位填写。2.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如填报虚假信息者,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栺。3.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由考生现场确认,此报名表由招聘单位留存。4.考生需准备1寸彩艱照片3张,照片背面请写上自己的名字。5.如有其他学术成果或课题及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附件2某某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名册招聘单位:

  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职称、执(职)业资格聘用岗位备注主管部门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注:1.拟聘人员确定后填写此表,与已审核的《编外人员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一起,作为办理聘用手续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2.本表须填报一式两份,招聘单位、办公室各留一份。

  附件3某某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登记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籍贯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非农户口□农业户口□婚姻状况已婚□未婚□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执业资格取得时间曾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聘用单位单位性质聘用岗位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历(从高中起)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考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实操成绩综合成绩(或直接考核结论)体检结果考察结果聘用单位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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